各部门、各单位:
根据上级文件“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,每年至少盘点一次”规定和我校资产管理工作安排,现将我校开展2023年度资产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工作目标
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,《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》 《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和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文件要求,广泛深度检查本部门(单位)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账实相符管理情况,切实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,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。
二、清查重点
1.自查盘点各部门(单位)截止2023年4月30日所有固定资产账目与实物,形成书面自查报告,由资产管理员、资产分管领导签字,加盖各部门(单位)印章。
2.对使用单位、使用人、存放地点不相符的,根据实情,快速调整固定资产账目。
三、工作安排
(一)自查自纠阶段(5月11日——6月15日)
各部门(单位)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重点,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(单位)固定资产实物账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,在此基础上完成《固定资产账实情况自查报告》 。
(二)反馈和调整阶段(6月16日-7月10日)
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,第一时间内反馈给各部门、各单位,相应部门、单位根据反馈的信息及时完成固定资产调整和处理工作。
四、工作要求
请各部门(单位)提高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账实相符高度重视,对此次清查加以质量的确保,从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大局出发,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,保质保量地完成,增强资产管理意识,提升资产管理效果,使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上一层。
五、材料报送
自查自纠相关材料请于6月15日前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,纸质稿须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部门章,电子版发送至:2970968793@qq.com
联系人:刘雪;联系电话:0571-86735801
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
2023年5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