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制度所指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是指重大决策、重大项目安排、重点推优评先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。
二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,必须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要求,由部门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;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,遵循国家法律法规;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,优化决策流程,完善议事规则,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。
三、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集体决策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主要包括:
1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重要决策、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;
2、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年度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(草案)的编制、上报;
3、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的人事调整、录用、奖惩和校级后备干部、校级(含校级)以上先进个人的推荐呈报等事项;
4、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建设资单价1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的申报论证、检查与验收工作;
5、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改、变更及废止;
6、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;
7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四、决策议事程序和决策实施
1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须按议事范围依程序提交部门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。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,不得以传阅、会签、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。
2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前,应进行广泛调查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。对涉及面较广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,应通过举行座谈会、问卷调查、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向相关群体广泛征求意见。
3、审议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会议,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。根据议题内容,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,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,但没有表决权。
4、审议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,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、与会人员的表决意见、决策形式和决策结果。必要时,对形成一致意见的决策结果,应当形成会议纪要。
5、部门负责人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保留,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部门反映,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,应当坚决执行,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,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。
五、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
1、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领导班子对落实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,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2、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、执行情况,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,应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,在相应范围内公开,接受群众监督。
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
2016年9月20日